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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關于開展“國家檢驗檢測
認證公共服務平臺示范區”創建工作的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的關于加強“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中提出的“引導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集聚發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中提出的“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建設”要求,國家認監委結合近年來開展“公共檢驗檢測服務平臺示范區”創建試點工作的經驗成果,決定正式組織開展“國家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創建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質檢總局“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指導思想,轉變管理觀念,強化主體責任,通過開展國家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示范區創建活動,引導我國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產業化聚集和集成發展,形成適應新形勢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態,不斷提升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的行業產值和服務效能。
二、建設范圍
已建立起針對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的政府支撐、監管體系,全面開展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匯聚、整合、發展的規劃建設,檢驗檢測認證資源初具規模效應、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產值有明顯提升、檢驗檢測認證質量管理水平總體較好,具有示范作用且符合示范區創建要求的市、縣級行政區域或園區。考慮到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產業結構分布不均衡,創建示范區兼顧不同類型地區,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一)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集中程度高、知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數量較多的縣級以上產業聚集區;
(二)大中城市規劃設立或自然形成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集聚區;
(三)以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等高技術服務業為主要發展方向的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三、組織領導
國家認監委負責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統一領導。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會同認可監管部、認證監管部具體負責示范區創建的日常工作,具體包括起草相關文件、受理和審核申報材料、組織開展宣貫和指導、總結推廣創建經驗等工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省級質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質檢部門)負責組織當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或園區開展宣傳、動員和申報工作,同時負責推薦并對獲批的示范區進行指導。
四、創建要求
(一)所在區域政府高度重視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把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作為當地的支柱或特色產業之一進行扶持發展。
(二)所在區域政府已經建立或擬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
(三)所在區域政府能夠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已制定或擬制定推動當地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和支持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發展的土地、財政、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并提供專項資金保證。
(四)所在區域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分布集中、規劃明確、發展潛力大,有一批有影響力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并且:
1.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同級區域內排名前三位;
2.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5億元,或區域內年營業收入千萬元以上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不少于10家。考慮到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情況,中部地區相同指標可適當降低10%左右,西部地區可適當降低20%左右。
(五)所在區域近三年未發生過系統性檢驗檢測認證質量事故。
(六)申報區域內已建立檢驗檢測認證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能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組織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積極參與示范區創建工作。
(七)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及國外標準;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積極參與國家級科研項目等科研工作。
(八)獲得所在區域省級質檢部門的推薦。
(九)申請區域所在地已獲得有關政府部門批準的國家級和省市級服務業示范區的,予以優先考慮。
五、申報程序
(一)申報。申報地區須如實填寫《國家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示范區申報表》(見附件)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
(二)推薦。各省級質檢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條件,對本行政區域申報地區進行初步考核后,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推薦意見;
(三)創建。國家認監委根據各省推薦情況,按照有關創建要求對申報地區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網上公示、核實和公布。
六、后續運行
示范區每年應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告運行情況、示范經驗,并接受國家認監委不定期的調研評估。
七、其他事項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家認監委2014年下發的《關于開展“公共檢驗檢測服務平臺示范區”創建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認實〔2014〕2號)同時廢止。